5.10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6、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后,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对火灾进行评估,跨区域火灾的评估,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单位或县(区)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县(区)评估材料形成最终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6.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结案报告。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军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行政、司法部门依法办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7、综合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县(区)、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救火灾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救火灾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要充分利用省、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为扑救火灾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7.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装备半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区)、乡(镇)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
7.4 资金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巴中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5 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