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汛期即将来临,根据水文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我市江河洪水总趋势明显高于去年,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充分认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全力抓好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坚决杜绝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二、明确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迅速安排部署,认真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管船站要认真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职责,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管,确保责任明确、人员在岗、工作到位;重点渡口、码头签单发航工作,要坚持实船验证,记载清楚,有据可查;严格执行汛期水上安全信息通报和报告制度,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上报。
安监部门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跨行业、跨部门管理工作中职责交叉的综合协调,组织召开水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牵头督查水上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落实情况。
交通部门及航务海事机构要加强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搞好水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管好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从严治理水运市场秩序,跟踪整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严格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加强船舶的技术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无超载等违法行为发生;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助航标志,对侵占、破坏航道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水务部门要督促水库管理机构做好水库内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渔船从事非法载客载货等违法行为。
防洪机构和气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大风、大雨等可能影响水上安全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传递气象、水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