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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巴中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市级有关部门(含中央、省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特邀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武警支队和市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巴中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目督办和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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