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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批准向市外转诊转院的,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一律上浮300元,住院报销比例一律下调5%。

  (三)建立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机制。对初次参保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未在校的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的,报销比例提高4%;连续缴费满10年的,报销比例再提高2%;连续缴费满15年的,报销比例再提高2%;连续缴费满20年及以上的,报销比例再提高2%。

  (四)癌症患者的放疗化疗、白血病替代方案治疗和放疗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衰患者的血透腹透、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药物治疗等特殊疾病,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五定一跟踪”患者管理,门诊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一年中只扣一次起付标准(350元),报销比例为60%,年最高支付门诊治疗费5000元(包含在最高支付限额内)。

  (五)大学生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所需经费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统筹安排。

  (六)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之外就医的,可选择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视为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待遇。除前述情形之外,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的大学生,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一律上浮300元,住院报销比例一律下调5%。

  第十三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参加城镇重病补充医疗保险,若一个缴费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个人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的,由城镇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或药品费用,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持有关资料到城镇居民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审计机关依法对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经办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相关机构所需事业经费不得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启动经费,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常年专项业务费用于政策宣传、基金征集、监督管理、网络建设维护等所必须开支,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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