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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条件的高校可对本校大学生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政府补贴对象,如同时属于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政府补助,就高不就低。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参保家庭(个人)按缴费年度征缴。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社区居委会以及学校、福利院等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和政府补助资金的申请办理。

  第九条 参加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转,参保后死亡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参保后户籍迁出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当年可在原参保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本办法实施后第二个缴费年度及其之后初次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缴费6个月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连续缴费,不得中断,一旦中断缴费,视为自动停保。从本办法实施后第二个缴费年度开始,停保180天以内的,可以补缴,补缴后的次月起新发生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可以报销;停保180天以上的,再参保时按初次参保人员对待,并从再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疾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予以支付。所使用药品目录、诊疗及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费用标准为: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09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参保个人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2009年之后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50元,三级医疗机构55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5%。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儿童报销比例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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