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以家庭(个人)为单位。乡镇(街道)或社区为参保居民集中办理参保手续,中小学在校学生和高校大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参保单位办理,户口转入福利院的人员原则上以福利院为参保单位办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高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含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未在校且未就业的城镇居民缴费比例为1%左右,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缴费比例为2.6%左右。每年度的缴费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公布。

  2009年度,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儿童和18周岁以下未在校、未就业的城镇居民缴费额为10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缴费额为260元(均含各级财政补助金)。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家庭(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对所有参保城镇居民,政府均给予一定补助。2009年,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中小学阶段学生、儿童和18周岁以下未在校、未就业的参保城镇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人员,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60岁以上老年人,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的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2009年之后年度的政府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由市、县两级财政补助的部分,市级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70%。扩权试点县市由省财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缴费补助。

  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本市中小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中央、省、市财政的补助标准参照中小学生和非从业城镇居民的补助标准执行,区市县财政不给予补助。市财政对市属高校按照当地政府补助标准,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给予足额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政府补助的基础上,再按每生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的,由市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解决,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由就读高校从事业收费提取的5%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开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