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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安府发〔2009〕1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二)重点保障大病医疗,每年缴费、保当期。

  (三)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属地管理。

  (五)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六)统筹兼顾,与我市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为单位实行统筹,全市统一政策规定,统一实施方案。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市、县两级分级管理,分别核算,自求平衡,力争在三至五年内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我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具体包括: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

  (三)18周岁以下未在校且未就业的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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