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灾后重建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灾后重建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重建委第3次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广元市灾后重建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进程,建立健全科学的灾后重建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根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526号)、《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川府发〔2008〕21号、川府办发电〔2008〕163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灾后重建项目是指纳入实施规划、使用灾后重建资金、需要原址或异地重新建设的项目,包括城镇公用设施、农村建设、基础设施、产业重建、公共服务设施、市场服务体系和生态重建项目(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三条 灾后重建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和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利用国外紧急贷款资金、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工商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