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642号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为合理确定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经省政府同意,我委印发了《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赣发改收费字[2008]18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保障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正常运营,现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就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赣府厅发[2007]66号)的要求,各县(市)自6月1日开始预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各类收费对象的平均征收标准为0.60元/吨。
二、从2010年起,各县(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式投产运行后,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应达到0.80元/吨左右。各类收费对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建设规模、城市综合污水处理率和《指导意见》确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程序,在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三、各地应根据污水处理运行成本(包括设备维修费、电费和工资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四、本通知仅适用于列入第一批和第二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76个县(市)、开发区。
附件:76个县(市)、开发区名单
附件:
76个县(市)、开发区名单
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桑海开发区、都昌县、湖口县、星子县、永修县、德安县、彭泽县、修水县、武宁县、共青城、浮梁县、乐平市、芦溪县、莲花县、湘东区、上栗县、贵溪市、余江县、石城县、瑞金市、崇义县、大余县、于都县、南康市、信丰县、上犹县、宁都县、安远县、兴国县、会昌县、龙南县、全南县、赣县、定南县、寻乌县、樟树市、丰城市、上高县、高安市、奉新县、宜丰县、靖安县、铜鼓县、万载县、鄱阳县、余干县、德兴市、广丰县、横峰县、弋阳县、泰和县、井冈山市、安福县、永新县、新干县、青原区、万安县、吉水县、永丰县、遂川县、峡江县、吉安县、广昌县、南城县、东乡县、临川区、黎川县、乐安县、崇仁县、资溪县、宜黄县、南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