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部分成员单位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二)监察机关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事故中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公安机关负责对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立案侦查,追捕逃匿的犯罪嫌疑人;
(四)工会负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质监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
(六)卫生部门负责事故伤亡认定和落实有关救治、卫生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查明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类别和性质;
(三)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按规定期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密切配合、诚信公正、恪尽职守,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必要时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分析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对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但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