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下列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较大事故;
2.列入市政府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的市直单位及其下属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的一般事故;
3.县(市、区)年度考核期内发生的第二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一般工矿商贸事故;
4.中央在丽企业发生的一般事故;
5.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涉及港、澳、台人员,外国人、无国籍人伤亡等,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
交通道路、火灾、水上交通等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查处理;需要进行行政问责调查的,由政府委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行政问责调查。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通知质监、卫生等部门派人参加。
发生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事故,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也应派人参加。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调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4、5目规定的事故,可以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另行指定。
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参与调查的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所调查的事故没有利害关系。调查组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长单位应当迅速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最迟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参与调查组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会、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应当参加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