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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完整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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