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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五、严格协定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涉及税收协定(安排)优惠待遇的,外国投资者可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可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六、做好档案管理。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所得税征收的档案管理,掌控税源信息,为今后税后利润分配所得税征收奠定基础。同时,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元月10日前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送上半年和全年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征收所得税情况表(见附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征收所得税情况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征收所得税情况表

  填报单位:        单位:元

序号

分红的外商

投资企业名称

外国投资者

名称

外国投资者所占比例

国别(地区)

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利润额

应扣

所得税款

入库

所得税款

备注(利润分配所属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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