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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鹰潭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对代开票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税款与代开货运发票征收税款,季度终了后按以下方法进行结算:

  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如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拥有的经审核认定的营运车辆(船)信息应随企业登记信息一同进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同时建立健全货运企业自备运输工具-车辆(船)信息台帐,并对车辆(船)动态变化信息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发票开具,一律执行预警金额管理制度。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纳税人,每吨每月开具货运发票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从事内河运输的船舶每吨每月货运发票开具金额暂定不得超过400元(省局下文后,以省局文件为准)。对个别车辆或船舶因运输品种、运输单价等因素开具发票金额需要超过预警额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地税局核准后,可据实开具,但最多不得超过预警金额的20%。

  第十九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依据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印发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相关人员岗位职责》(鹰地税办发〔2009〕22号),对发生以下过错或失职行为的,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要求,依据《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岗位人员责任。

  (一)对不符合自开票条件的企业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地上报认定其为自开票纳税人的;

  (二)对货运业纳税人自备运输工具认定审核把关不严,错误地认定为其自备运输工具的;

  (三)疏于管理,工作不实,对货运业纳税人超预警值开票2个月(含2个月)以上未发现或发现未及时纠正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过程中马虎应付,存有明显财务核算不规范、内部管理混乱、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未提出书面要求其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资格的。

  (五)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有意违反有关规定,虚开、代开货运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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