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收账款”或其它往来科目连续三个月以上出现月末余额数或年末余额数占同期开具货运发票收入金额总量20%以上及其他异常情况(如记账凭证上经常性出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与往来科目冲平假象),且不能说明正当、合法、符合常规理由,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三)营业成本核算中,其过路费、过桥费、油料费支出存有明显与其同期营运收入不匹配,且不能说明正当、合法、符合常规理由,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四)违反规定,虚开或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不能按规定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八)不能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九)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期过后仍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代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
(一)规范车船登记管理。除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外,所有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均为代开票纳税人,所需货运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代开。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一律不得申请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建立统一规范车(船)籍信息档案。所有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代开票纳税人,应自登记之日起,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如下自备运输工具信息资料:
(1)交警(或交通海事)部门出具的与本代开票纳税人名称相一致的《车辆行驶证》、《船舶船籍证》复印件、车(船)籍信息登记表复印件;
(2)本企业车辆(车船)购置发票复印件;属于融资租凭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费支付凭证。
(3)交通运管部门(或海事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
(4)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按月申报纳税时,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其定期定额应纳地方各税、附加(不包括车船税),按代开票纳税人所核定运输能力,核定其每吨每月最低营运额1400元,按照5.8%综合征收率,其每吨每月应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81.2元。
第十五条 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0.05%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按营业税税款7%征收(或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费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2.5%预征所得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