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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鹰潭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特别是油料费、过路(桥)费、司机员工工资、折旧计提等成本费用列支是否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列支手续、是否与同期营运收入相匹配。

  3、税收缴纳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4、现金流量情况:年度中开具货运发票收入与其通过的转账收讫、现金收讫,所形成的资金回笼量是否符合关联性匹配原则。

  5、运输合同及发票管理情况:包括承揽货运业务真实性,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6、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地税局要求的其它内容。

  (三)年审结果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表》及附送资料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逐级报上级机关审批。

  1、经审核合格的:

  基层分局和县(市、区)局相关人员分别在《年审表》上签署“年审合格,同意继续认定”意见、署名并盖上单位公章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市地税局核批,通过后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运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代开。

  (2)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相关人员在《年审表》上,签署“同意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连同资料一并逐级上报市地税局核批。

  3、各县(市、区)局在年审结束后,应将本单位开展年审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局。

  第十二条 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取消:

  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在日常巡查或年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层级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账目设置混乱,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要求真实、正确、全面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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