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提交的《 公司自有运输工具(变动)购置明细表》,还需分管县(市、区)局分管领导签字认定属实,否则市地税局将视同上报材料不规范,退回处理。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主管地税机关要在《认定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之申请人。
(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批:
市地税局收到县(市、区)地税局报送的《认定表》及有关资料后,由市局会同基层进行联合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核批。
(四)申报与认定程序方面要求:
1、坚持由下而上逐级审核的办法。各级各部门对下级上报的《认定表》,必须明确要求在《认定表》上,签注 具体明确的意见,并出具书面的《审核认定评审报告》,对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法律性及后果性等负有联带的审核责任。
2、材料审核过程中属于不符合规定的或签字程序不合要求的,上级地税机关可做出及时退回或要求补正决定,下一级地税机关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
3、相关材料审批坚持自下而上原则,由相关负有职责的地税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逐级传递,不得通过纳税人从中传递报批。
第十一条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管理:
(一)年审申请
凡已认定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地税机关年审时间(每年11月起至12月底)的要求,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为《年审表》),并持有关批件及以下有关证件、资料向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提出申请。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发票领购簿;
4、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年度财务报表;
6、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7、《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如企业开户行出具的季末、年末对账单)。
(二)年审内容:
收到纳税人的《年审表》及相关资料后,在规定工作日内,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变动状况、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