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新认定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财务核算规范度监管。凡新认定的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运行三个月后,应当就其本单位前三个月财务核算健全度、税法遵从度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自查评估报告;基层分局接到报来的自查评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税收管理员上门对其自查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专项评审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报经分局后,上报到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存有疑问的,必要时应现场进行督查,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同时相关责任管理人员对新批自开票纳税人有关评审报告和资料进行规范化收集和归档。
对财务核算健全度、税法遵从度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 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
符合条件的货运业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并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书、证件及有关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以下简称为《认定表》);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道路(内河)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自有运输工具购置发票复印件及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据复印件;
8、《××公司自有运输工具(变动)购置明细表》;
9、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0、相关的财务报表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11、企业法人长期在外、不参与公司层管理的,须提交企业法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货运业纳税人对上述提交给主管地税机关核查、查验的文书、证件、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法律性及后果性做出书面说明。
(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初审: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基层分局、县(市、区)地税局相关人员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在《认定表》上签名并签署 “经审核,符合自开票条件,同意认定,上报上级审批”意见,盖上单位公章后,连同有关材料及县(市、区)局出具的《审核认定评审报告》一并上报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