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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鹰潭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鹰潭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地税发〔2009〕8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鹰潭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鹰潭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保障和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及江西省地税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市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

  第三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第四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有相对稳定的货源,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并按规定通过账户结算货款。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真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反映和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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