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9〕第4号)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5月15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胡春华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以下统称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统称县城)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