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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工作评估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围绕市政府年度办理工作要求,进行集中考核和综合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成立评估考核小组,根据评估考核实施细则,总结各承办单位年度办理工作情况,核定最终分数等级,确定评估考核结果,并以此为依据开展工作督导。
  四、评估考核主要方式
  包括自评、互评、参评、考评、综合评定五个方面。
  (一)自评
  由各承办单位对照评估考核指标开展自查,如实填写自评表,同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二)互评
  有主会办关系或合办关系的承办单位进行互相评价。
  (三)参评
  由市政府办公厅征询市人大、市政协相关机构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评价,包含具有一定样本量的办理工作问卷调查。
  (四)考评
  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对政府系统部分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检查或重点抽查,了解办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并核实自评、互评相关内容。
  (五)综合评定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市人大、市政协的相关工作机构,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并核定各承办单位最终分数和评估考核结果。
  五、评估考核重点内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确定评估考核指标。评估考核指标由基础工作、办理工作和加分项、减分项等四个方面的指标组成。基础工作和办理工作合为100分,加分项控制在30分以内,减分项控制在30分以内。依据办理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打分。
  (一)基础工作
  主要评估考核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职责是否明确,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承办单位是否有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稳定的承办员队伍;承办单位是否为办理工作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配备必需的工作设备;承办单位是否及时总结上报办理工作情况,材料的立卷归档是否及时规范;承办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按时参加办理工作例会和业务培训活动等。
  (二)办理工作
  主要评估考核承办单位是否及时确认、接收书面意见和提案;是否及时部署办理任务,将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是否亲自协调解决书面意见、提案中反映的难点问题,分管领导是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是否严格按照办理工作的规定和程序坚持走访、按时办结、规范答复;检查验收、跟踪落实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对书面意见和提案提出者反馈不满意的问题是否按规定进行复查等。
  (三)加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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