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工作评估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工作评估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1999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沪府办〔1999〕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工作评估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办理工作激励机制,促进办理工作评估考核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沪府办〔2007〕71号),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考核适用范围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委、办、局
(三)政府系统承担办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评估考核原则
(一)全面考核。对办理工作全过程进行评估考核,严格按照办理工作制度确定考核指标,确保每一个办理环节都有对应的考核要求,突出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二)客观公正。充分听取市人大、市政协相关工作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承办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考评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评估考核资料公开透明,评估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评估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评估考核工作安排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对政府系统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考核评估。
(一)根据评估考核指标(附后)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导向性原则,下发考核工作细则及加减分具体标准,详细记录各承办单位全年办理情况,动态掌握面上办理工作信息。
(二)按照评估考核工作办法,督促各承办单位全面落实办理工作各项要求,同时结合条块特点和年度办理工作要求,开展检查、抽查,指导承办单位根据评估考核指标填写自评表,全面总结年度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