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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南粤春暖行动”工作方案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南粤春暖行动”工作方案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217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省政府办公厅2009年1月23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南粤春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22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我省加强服务农民工工作的重大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农民工的深厚感情扎实开展好这项服务工程。因“通知”印发的《“南粤春暖行动”工作方案》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减免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关税收”规定的“从事交通运输、商业、物资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企业,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与现行国家税收法规不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在落实南粤春暖行动和贯彻执行有关税收政策时,须严格按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并认真做好有关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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