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按照“分部门、分步骤、按权限、格式化”的原则,向相关管理部门征询出让条件,以及是否参与下一环节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意见。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同意且不参加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延长反馈时间。
取得出让条件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入市审核、出让公示等事务。程序完备后,组织土地招拍挂或者协议出让。
签订出让合同后,受让人向投资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属核准类项目,在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后,办理核准手续。项目备案后,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自有土地建设
属审批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在取得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办理期间,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属核准制项目的,首先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办理期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4.这个环节完成后,如项目用地上有拆迁的,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并开展工程报建、勘察设计招标、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和项目环评等工作。
外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报建后可直接进行承发包。
(二)设计方案审批
这个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咨询。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可以向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2.受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发布的《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后,将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的材料分袋包装,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3.审批决定。相关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专业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汇总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可以组织会审,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协调,根据协调情况,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批决定。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统一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
4.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临时项目,零星项目(建制镇个人建房、简棚屋建房),工业区内通用厂房、普通仓库等项目,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构)筑物项目等,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充分告知应尽事项后,免于审核设计方案。
(三)设计文件审查
这个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管理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投资立项属于市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权限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中央企业在沪投资的项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工程安全质量需要重点监管的项目。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2.受理。建设单位按照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分类,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