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有关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9]42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有关培训收费标准的函》(苏教财函[2009]3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实施高等职业教育“专转本”项目,应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对开设的英语强化训练和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部分基础专业课培训,其培训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收费应在学生入学后举办培训班时收取,不得在学生开学时与学费一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