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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修订)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价综〔2009〕16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省局对2003年制定的《江苏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法[2003]270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增强政府定价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法实行价格听证。本省实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的具体项目,由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确定。

  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制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价格听证目录。

  制定价格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听证工作的领导。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听证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价格听证工作的分析评估,并将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四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受委托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委托的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开展听证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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