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与用人单位串通骗取岗位补贴的;
6.因夫妻双失业给予困难认定后,一方已实现就业,另一方如不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或其中一方有上述5种情况之一的,夫妻双方不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7.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已经有一人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身份取消。
(二)重新申请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在身份取消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重新申请认定:
1.上述第1至4项取消身份超过6个月的;
2.上述第5项取消身份超过12个月的;
3.就业困难或零就业家庭人员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非本人原因在1个月内又失业的(不需再次公示)。
五、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管理与服务
(一)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建立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台帐,实行分类管理。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对认定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每个季度内应主动进行家访、面谈或者电话联络,协助他们解决求职中遇到的困难。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落实辖区内的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协调做好相关事务。
(二)认定后未就业的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应主动进行求职,每季度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接受就业指导不少于一次,并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告知其联系方式及认定后的信息变化情况。
(三)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月将上个统计周期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台帐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重大疾病目录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重大疾病目录
1.高血压(Ⅱ期及Ⅲ期);
2.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
3.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4.中度及中度以上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5.类风湿关节炎;
6.系统性红斑狼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