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
符合本通知规定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或《深圳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3.失业证;
4.已求职证明资料。
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申请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其中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单亲家庭,需提供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以夫妻双方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结婚证。
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领取“低保”生活费存折。
以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以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申请的需提供工程兵本人退伍证及结婚证。
以随军家属申请的,需提供部队批准文件、市军转办审核文件、现役军人证明及结婚证。
以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二)审核认定。
1.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资料回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调查,符合条件的,上报给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3.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窗口通知到申请人。
四、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身份的取消和重新认定
(一)身份取消。
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身份:
1.从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2次未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就业指导的;
2.12个月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
3.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
4.认定后未就业又由单位缴交社会保险的(宝安、龙岗和光明新区农转居失业人员由股份合作公司缴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