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9〕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工作,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已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宝安、龙岗和光明新区农转居失业人员由股份合作公司缴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已求职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深圳市户籍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40周岁(含40周岁)、男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人员。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
(三)夫妻双方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人员。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六)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
(七)随军家属。
残疾人就业困难认定及援助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援助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对独生子女家庭及单亲母亲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就业援助。
二、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一)家庭成员均为本市户籍。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三)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求职记录。
(四)持有效失业证的家庭成员无一人就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一)未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身人员。
(二)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或以上正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宝安、龙岗和光明新区农转居失业人员由股份合作公司缴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
(三)家庭成员虽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缴纳社会保险,但有证据证明有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