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9〕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的精神,现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发放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灵活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标准。
三、补贴程序
(一)补贴申请。
已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补贴的,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如下资料:
1.《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本;
3.《灵活就业登记信息表》;
4.已缴交3个月社会保险费的清单;
5.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银行账号。
以上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资料审核。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查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三)补贴拨付。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复核未通过的,将申请资料退还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通过的,向申请人银行帐户拨付补贴。
四、补贴期限
补贴每3个月发放一次;每领取补贴满12个月、本人继续灵活就业的,提前一个月向原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继续享受补贴的申请;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