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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1.《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及补贴审批表》;

  2.《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奖励及补贴明细表》;

  3.社会保险清单;

  4.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

  5.《单位银行帐户确认证明书》;

  6.员工本人的银行工资存折。

  办理达到退休年龄员工的最后一期补贴时,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退休人员核定单》。

  办理已离职人员的最后一期补贴时,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二)补贴和奖励拨付。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补贴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对拟补贴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核实,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和奖励费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将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奖励拨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将岗位补贴拨入员工银行帐户。

  五、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限

  享受补贴和奖励从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后第一次发放员工工资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起算,最长不超过3年。

  六、补贴和奖励的终止

  用人单位或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和奖励:

  (一)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缴交社会保险超过3个月。

  (二)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的。

  (三)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享受补贴和奖励时间已满3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七、监督和管理

  (一)全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使用就业服务网上办公系统办理岗位信息申报、录用备案、核准补贴等手续。

  (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补贴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停止支付各项补贴和招用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提交的录用备案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予支付招用奖励和补贴;

  2.用人单位虚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骗取招用奖励或补贴的,就业服务机构不予支付奖励或补贴,已发放的予以追回,取消该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和补贴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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