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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9〕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有关规定,现就申请和支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各项补贴、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贴和奖励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年检合格及正常纳税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工种岗位范围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办理下列手续的,可以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招用奖励:

  1.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2.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能申请招用奖励。

  (三)用人单位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四)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零就业家庭”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

  二、补贴和奖励标准

  (一)岗位补贴。

  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二)社会保险补贴。

  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本市户籍人员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80%(四舍五入取整数)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三)奖励。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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