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矛盾纠纷稳控过程中,稳控责任主体与调处责任主体应加强配合,其中一方需另一方到场参与时,另一方须第一时间派出主管负责人到场参与。
第八条 各区、市直各部门对本辖区或本行业、本系统发生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认为本身不是调处责任主体的,应及时填写《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移送申请表》(见附件1),说明移送理由,连同相关材料报市委维稳办。市委维稳办经审核,认为确属其它区或部门调处责任的,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主体发出《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通知书》(见附件2),责成其办理。
第九条 各街道办、区各部门对本辖区或本行业、本系统发生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认为本身不是调处责任主体的,应及时填写《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移送申请表》,说明移送理由,连同相关材料报区委维稳办。区委维稳办经审核,认为确属本区其它街道办或部门调处责任的,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主体发出《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通知书》,责成其办理。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其他单位发现确需移送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应向同级党委维稳办报告,由党委维稳办负责协调。
第十一条 调处责任主体在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认为确有必要增加其它区、街道或单位为调处责任主体或需其配合协助的,应填写《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请求协助调处申请表》(见附件3)报同级党委维稳办,由党委维稳办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需要相关党政部门配合做好稳控和调处工作的,应及时向同级党委维稳办报告,由党委维稳办协调相关责任主体处理。
第十三条 调处责任主体要在接到《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落实“五个一”(一个问题、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调处班子、一套调处方案、一个解决期限)包案责任制,并填写《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承办情况反馈表》(见附件4)报送下发调处通知的党委维稳办。
第十四条 调处责任主体应当在接到《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调处完结;情况复杂需要延期调处的,应在办理期限届满前5日内,填写《深圳市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延期办理申请表》(见附件5)向下发调处通知的党委维稳办报告延期理由和时间,请求延长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