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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合力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合力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规定》的通知
(深办〔2009〕16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合力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合力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区、各部门维稳责任,合力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社会矛盾纠纷,是指社会各领域、各层面发生的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的社会矛盾纠纷。

  第三条 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合力化解工作要坚持职责与职权相统一、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紧密结合、当地稳控与归口调处紧密结合、分工负责与齐抓共管紧密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是其主管领域、行业内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责任主体,归口解决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问题。属地各区、各街道办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具体矛盾纠纷调处责任主体的确定,严格按照《广东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区、各街道办是辖区内矛盾纠纷的稳控责任主体,负责对矛盾纠纷事态和涉事人员的稳控。对涉事人员的稳控,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街道办负责;涉事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区、街道办负责。

  调处责任主体同时负有稳控责任,应主动配合稳控责任主体做好稳控工作。

  第六条 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时,无论矛盾纠纷责任主体是否明确,事发地的区、街道办都须于第一时间采取稳控措施控制事态、稳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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