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评定。绩效考评结果按年度评定,根据各考评对象年终得分排序情况,基本分90分以上且总分列前15%者为优秀,考评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总得分在优秀和不合格之间为合格。
第十二条 考评程序。
(一)单位自查。被考评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前向市信访维稳工作绩效考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绩效报表(具体报表由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办公室另行印发)。
(二)调查核实。市信访维稳工作绩效考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到被考评单位、企业、社区,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对、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掌握各项工作指标实际情况。对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信访维稳工作情况的,除对查实的情况予以相应扣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结果反馈。对于被考评单位的信访工作绩效状况,市信访维稳工作绩效考评办公室要定期向被考评单位反馈。
(四)考评公示。市信访维稳工作绩效考评办公室对考评对象的信访绩效情况进行一季度一通报、半年一小结,年终作出绩效考评结论,经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被考评对象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授予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推荐参加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年度评选;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由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对其进行通令嘉奖并颁发奖牌,提请其所在单位在年终评选先进个人时优先予以考虑;连续三年及以上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由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向有关部门推荐记功,并作为被考评对象提拔任用依据报组织人事部门参考。
第十四条 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被考评对象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工作单位或先进工作者,由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建议暂停对考评对象的提拔使用。其中,第一年度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考评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对考评对象予以严重警告,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连续三年不合格的,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对被考评对象予以降级或调离领导岗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