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评内容与权重
第六条 源头控制(30分)。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政策制定中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依法履行职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健全决策与政策制定过程的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听证与咨询制度;建立健全信访维稳问题排查化解机制;建立健全信访维稳信息汇集分析机制,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建立信访维稳风险评估机制。
第七条 过程控制(20分)。
畅通信访渠道、完善信访诉求表达方式并保持其持续有效运行;严格按照《
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访维稳工作管理职责,并列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主要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访、带案下访、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并坚持执行到位;完善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接访制度,坚持执行、取得实效并记录备案;解决好群众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制度,杜绝拒绝接访和相互推诿现象;建立健全信访维稳督查工作机制,定期督查并备案;建立健全信访维稳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不因本部门原因对解决信访问题造成障碍。
第八条 结果控制(30分)。
领导督促、各单位及时妥善处理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信重访问题,以及与信访工作有关的群体性事件。
第九条 保障措施(20分)。
加强对信访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信访维稳工作领导责任制。各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为信访维稳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实行“一岗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维稳工作领导体系;加强信访维稳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信访维稳工作人员;健全基层信访工作机构;加大对信访维稳干部的交流、培训、重用、激励力度;加大对信访维稳工作的投入,改善工作条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四章 考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考评方式。基本考评指标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分为四大部分,不同内容安排不同权重的分值。基本分值为100分,每项考评指标分值固定,根据工作表现和结果记正分或负分。其中,“源头控制”和“结果控制”两部分工作的考评实行正、负分双向累加,即工作到位计正分,因工作不到位产生各种问题则记相应分值的负分;其他项目考评的基本分采用正向累加制,工作落实计正分,未落实不得分,不设负分。为体现工作量和工作成效方面的区别,另设加分项和减分项,其分值大小不受基本分的限制。考评起评分为0分,最终得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具体考评标准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