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深办〔2009〕12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暂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深圳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信访工作绩效大考评体系,推动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加快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设和谐平安深圳,依据《
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工作,是指《
信访条例》中所规定的信访工作和由信访引起的涉及社会稳定的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绩效考评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奖励与责任追究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主体与对象
第四条 考评主体为深圳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成立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办公室,负责全市信访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成立信访源头问题咨询专家组,负责对源头问题进行鉴定。
第五条 本办法的考评对象为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