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政〔20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信阳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病毒性及其他危害性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各类废物。
第四条 医疗废物推行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第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规定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处置费可纳入医疗成本。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医疗废物的收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