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减少文件
7.以市委或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出,以及以市委办公厅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发出的文件,2009年要比2008年精简四分之一。
8.凡属部门职能范围的工作,由部门自行发文。部门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能解决的,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批转或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各部门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分工方案或常规性的工作安排,一般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9.非涉密事项,凡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传真或内部办公系统、政务信息系统传输等便捷方式处理的,一般不印发纸质文件。
10.调整市直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领导成员,由市领导同志担任组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的,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其他成员调整由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自行发文。
11.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性文件不超过5000字,其他文件不超过2500字。报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不超过3000字。督查专报不超过2000字,信息不超过500字。
12.市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一般只作为会议文件材料由会议印发。市委书记、副书记的讲话,以市委办公厅《深办通报》形式印发;市委其他常委、副市长的讲话如需发文,摘要并经领导同志本人审阅同意后一并印发。
13.规范发文程序。公文制发须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范要求办理,不得越级报批或行文;各级办公厅(室)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核,去粗存精,压缩篇幅,保证质量。
14.严格控制文件发送范围,根据文件内容和需要确定发文份数。严格控制市委文件的加印、复印和翻印份数,确需扩大印发范围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15.全市性的重大活动、重大专项行动情况,由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牵头单位上报,其他单位不得自行报送。
16.向市领导报送简报,须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备案核准,各区、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领导及其办公室报送简报(重大紧急突发事件专报、市领导特别交待的报件及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报送的除外)。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不规范的公文,予以退文并商来文单位重报。
三、控制评比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