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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少会议文件评比表彰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少会议文件评比表彰的通知
(深办发〔2009〕6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精简文件会议和省直议事协调机构的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09〕11号)精神,力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的要求,切实做好减少会议、文件和评比表彰“三减少”相关工作,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将更多时间和精力用于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促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会议

  1.能以发文形式代替会议部署的,不召开会议;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的,不集中开会;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以套会方式召开。2009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比2008年精简四分之一;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一律不得召开全市性会议。

  2.凡需召开全市性的会议,相关单位需在年初及时将会议计划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经分管市领导和市主要领导审批后列入《全市性会议安排表》,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召开。

  3.会议原则上只开至下一级。专业性会议由市分管领导出席,其他市领导不出席。各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确需市领导出席的,须经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把关后,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批,不得通过其他渠道直接邀请。

  4.除部署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外,其他全市性会议,每次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全市性重要会议讲话、报告控制在90分钟以内,专题会议讲话控制在60分钟以内,一般性会议讲话控制在30分钟以内,礼仪性讲话控制在5分钟以内。

  5.严格实行“无会日”制度,每周一、周二原则上不召开有各区和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性会议。控制会议时间,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大会外,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市直部门工作会议或以临时机构与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

  6.控制会议开支。各种会议一律不发放纪念品。减少会议材料的印发。会场布置要讲求俭朴实用。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一律不安排接见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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