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2009〕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等文件精神,为顺利推进全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要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稳步有序地推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督促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自觉强化消防安全意识,积极整改火灾隐患,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引导保险业充分发挥辅助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功能,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风险管控和灾后安置保障;探索、创新保险业支持消防公益事业发展的新途径、新办法、新模式,为下一步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推广积累经验。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徐安良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许东平、市金融办副主任肖志家、深圳保监局副局长陈风担任,负责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具体负责试点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