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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各区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各区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9〕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

  《深圳市各区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深圳市各区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各区(包括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各区制定发布、《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二条规定的文件。

  第三条 各区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各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区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四条 各区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备案的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正式文件3份;

  (三)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各区报送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供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市政府法制机构要逐步推进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报备制度,各区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各区的规范性文件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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