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9〕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定期报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利用国家和本市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未列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社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草拟全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下述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一)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
(二)涉及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