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9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深府〔2009〕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9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实施计划》是我市2009年度建设项目空间布局和用地安排的重要依据。市域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实施计划》;与空间利用相关的其它各项计划,应与《实施计划》相协调。
二、2009年度计划全年建设用地供应量控制在27平方公里以内,消化存量用地3平方公里,启动城中村(旧村)、工业区升级改造和旧城改造用地面积3.3平方公里。
三、对于纳入《实施计划》的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类设施和市重大产业建设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四、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光明新城等四个新城以及大运会相关设施的年度建设任务,保证完成《实施计划》确定的各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五、各建设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定期向市规划主管部门通报建设项目进度。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创新规划实施机制,主动沟通服务,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实施计划》得以贯彻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六日
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9年度实施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发〔2008〕3号文,实施好《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和《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加强各类建设项目的空间统筹,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是《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的年度安排,是深圳市年度建设项目空间布局和用地安排的重要依据。在市域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计划;与空间利用相关的各项计划,应与本计划相协调。
第三条 本计划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适用年限为2009年。
第四条 本计划包括文本、附表及附图。
第五条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为本计划的强制性内容,其他部分为指导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