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日制自筹经费研究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9]166号、苏财综[2009]23号、苏教财[2009]15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近日部分高校来函,要求明确全日制自筹经费研究生特别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问题。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
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423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全日制自筹经费研究生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全日制自筹经费研究生是指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等。从2009年4月起,全日制自筹经费研究生,由高校在不超过当年计划内研究生财政拨款标准范围内,根据培养成本和群众实际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各类别、各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其中,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校同类普通专业自筹经费研究生收费标准。各高校制定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各高校备案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1、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校研究生教育情况;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收费收入、支出及培养成本测算情况;当年计划内研究生生均教育事业费拨款标准及专业系数;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材料。
2、《普通全日制自筹经费研究生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1)。
3、2009年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高校,还须填报《2009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表》(附件2)。
三、高校为全日制自筹经费研究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具体标准参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均按学年收取,严禁跨学年预收。有关收费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