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苏价综〔2009〕16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2003年制定的《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
一、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由江苏省物价局组织听证。
二、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除外)收费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收费。由江苏省物价局组织听证。
三、教育收费中公办高中、大学学费。由江苏省物价局组织听证。
四、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江苏省物价局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