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发挥失业保险积极作用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办法
(郑劳社〔2009〕8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度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局势,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
1.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最少留足按不低于参保人数5%的比例支付12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失业保险费的申请,填写《郑州市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审批表》。失业保险费的缓缴办法仍按《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3.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协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4.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在核准缓缴期间,发生职工流动、退休、死亡的,该职工欠缴部分应由企业和职工补齐。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5.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最少留足按不低于参保人数5%的比例支付12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申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6.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和时间。统筹地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调整时间为2009年4-12月,费率为1.5%(其中单位1%、个人0.5%)。降低费率的统筹地区自2010年1月起自动恢复原费率3%(其中单位2%、个人1%)执行。
未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仍按原费率3%(其中单位2%、个人1%)执行。
7.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认真计算基金结余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降低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汇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