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于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前组织系统内外技术专家团队和业务专家团队,结合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对全省范围内达到一定金额标准或特定类型的优惠项目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
省局每年统一审核的优惠项目确定后,各省辖市应当根据本地税收优惠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市需要统一审核的优惠项目进行审核。
对于未纳入省局、市局统一审核的优惠项目,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专业团队按一定标准和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执法检查或其它专项检查,对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经检查,确认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以及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的,应立即停止纳税人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立即停止有关纳税人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逐级反映。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税收优惠统计与台账管理制度另行下发。
八、本办法自2008纳税年度起执行,以后总局或省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99号)自2008纳税年度起停止执行。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所属年度: 编号: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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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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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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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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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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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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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项目
情况说明
(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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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此备案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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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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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事项逐项填写。
纳税人分支机构涉及的优惠项目,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
季度备案企业填写预计金额,汇算清缴备案企业填写实际金额:
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