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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9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项目的管理分类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
  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
  除明确实行审批管理的优惠项目外,其余优惠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要求划分报批类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不得违规扩大税收优惠审批范围,不得超出总局、省局规定的范围设置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
  二、审批类优惠项目及其要求
  纳税人享受审批类优惠,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享受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享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备案类优惠项目及其要求
  (一)备案时限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2008年度优惠项目的备案,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
  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项目,应逐年备案。根据原有政策规定,一次审批、多年有效且新税法实施后仍执行到期满的优惠政策,自2008纳税年度起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凡有明确规定可在季度享受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季度办理备案手续。
  凡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并已完成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的,当年度季度申报中可直接享受优惠。但季度申报时,相关指标已不符合条件的,仍应按法定税率进行申报。
  (二)纳税人提请备案应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具体项目备案资料详见附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附件所列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应验证后当场退还。
  凡税务机关已有的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三)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资料,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齐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2、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退回资料要求纳税人补正。
  办税服务厅受理税收优惠备案,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告知纳税人受理税收优惠备案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准确申报的责任。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是税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加强税收优惠的管理,对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核实税基,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应通过网站、报刊、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上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超越范围或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以及有优惠政策不按规定予以落实的,都应认真调查,及时上报,严肃处理。
  五、为加强政策执行的统一规范,提高政策执行的专业化水平,对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优惠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等因素,实行分级专业化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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