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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9-2010年宁波市基层文化阵地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9-2010年宁波市基层文化阵地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文广新〔2009〕33号、甬财政教〔2009〕281号)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阵地建设,确保到2010年全市实现乡乡(镇、街道)建有符合标准的多功能、综合性文化站,现将《2009-2010年宁波市基层文化阵地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宁波市基层文化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甬文广新〔2008〕92号、甬财政教〔2008〕708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2009-2010年宁波市基层文化阵地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文化阵地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经费的调控及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用于基层文化阵地建设,构建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县有两馆,乡有一站,村有一宫”的建设目标。
  第三条 专项经费来源,由市财政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中安排,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
  第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分配按照城乡统筹,重心下移,专款专用的原则,向基层倾斜,向农村倾斜,向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结合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工程的总体目标与工作实际需要,分阶段实施。
  第五条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1、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所属的乡镇(街道)以及列入市委、市政府今后几年市级重点扶持乡镇。
  2、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所属行政村以及列入市委、市政府今后几年重点扶持的行政村基层文化宫建设。
  第六条 专项经费以奖代补的标准:
  1、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所属的乡镇(街道)以及列入市委、市政府今后几年市级重点扶持的乡镇建成综合文化站,达到1500平方米建设标准,并在编制内配有落实相应待遇的专职文化站长的,分别给予15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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